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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時間:2006年03月20日  來源:  作者: 閱讀:  字體:
    

  1總則
  1.1為使各級黨政組織和領導人員切實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職責,保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各項任務的全面落實,促進生產經營和深化改革的健康發展,根據《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國資委、中組部《關于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及工程總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制度。
  1.2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深入持久地開展反腐敗斗爭的一項基本制度,是確立反腐敗領導體制,保證反腐敗工作機制有效運作的載體,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沿著法制軌道進行的重要保證。
  1.3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與生產經營、企業管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健康發展。
  1.4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嚴格執紀,違紀必糾等原則。
  1.5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形成合力,建立起“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2黨政組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2.1集團公司黨委的責任。
  2.1.1統一領導全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及紀檢監察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決議、部署,結合實際確定規劃和目標,適時作出工作部署,定期檢查、分析、研究落實情況。
  2.1.2抓好全公司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與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2.1.3組織、領導查處重大違紀案件,調查核實重要信訪舉報線索和開展糾正不正之風工作,指導開展執法監察工作。
  2.1.4對集團公司黨委成員、領導班子成員和各成員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責,嚴格管理集團公司機關人員,對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1.5督促集團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抓好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完成反腐敗工作任務。
  2.1.6加強對集團公司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支持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行使職權。
  2.2集團公司紀委、監察部的責任。
  2.2.1協助集團公司黨委和公司領導抓好全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日常工作,履行“教育、監督、保護、懲處”四項職能,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并負重要責任。
  2.2.2組織制定、實施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計劃、措施、制度、規定等,并進行督促檢查。
  2.2.3貫徹落實中紀委和上級黨政、紀檢監察機關及集團公司黨委、集團公司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措施,抓好落實。
  2.2.4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公司領導人員廉潔自律、違紀案件查處、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執法監察等項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各成員單位領導班子及集團公司所管領導干部考核教育工作。
  2.2.5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規定,對集團公司黨委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2.2.6調查研究全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總結推廣經驗,表彰先進。
  2.3集團公司機關各部門的責任。
  2.3.1按照集團公司黨委、紀委和集團公司機關黨工委、紀工委有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要求,結合業務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
  2.3.2按照《廉政準則》和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制度、規定的要求,結合業務管理工作特點,制定和完善相關的廉政規定和管理辦法,規范管理,嚴格把關,從源頭上加強防范,堵塞漏洞。
  2.3.3對本部門工作人員經常進行黨風廉政教育,定期檢查貫徹執行《廉政準則》及其他黨風廉政建設制度、規定的情況,發現違紀問題及時向集團公司機關黨工委、紀工委或集團公司黨委、紀委報告,并積極協助調查處理。
  2.3.4定期向集團公司機關黨工委、紀工委報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2.4項目經理部的責任。
  2.4.1貫徹落實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項目部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制定本項目黨風廉政建設計劃和安排,并認真組織實施。
  2.4.2組織項目部黨員、管理人員和職工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制度、條規,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2.4.3履行監督職責,對管轄和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經理部每半年進行一次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報告上級黨委和紀委。
  2.4.4及時發現和處理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的問題,對本單位發現的違紀問題及時上報上級紀委。


  3各級領導人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3.1集團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對全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集團公司黨委成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的黨風廉政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對分管部門正職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3.2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團委書記、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對全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分管部門正職和分管單位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三總師、工會主席對其副職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3.3集團公司紀委書記對全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集團公司紀委副書記及集團公司紀委各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集團公司紀委副書記協助集團公司紀委書記工作,并負相應的領導責任;對分管部門及其正職領導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重要領導責任。
  3.4集團公司工會副主席對分管部門及其正職領導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重要領導責任;集團公司各部門正職領導人員對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對部門副職領導人員和分管科室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部門副職領導人員協助正職工作,對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分管科室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3.5項目經理部領導班子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支部書記和項目經理對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班子其它成員及分管部門負責人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工會主席、副經理、總工程師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3.6各級領導人員對自己的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負有教育、管理和監督責任,對他們的黨風廉政情況負重要責任。


  4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考核
  4.1各級黨政組織定期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每年年底,在集團公司黨委的領導下,對所屬各單位、社會事業服務中心、集團公司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考核工作。檢查考核組由紀委、監察部、工會、組織部、干部部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
  4.2檢查考核的對象、內容。
  4.2.1檢查考核的對象。
  4.2.1.1各級領導班子、領導人員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責任主體,是檢查考核的對象,重點是黨、政正職和項目經理,集團公司機關考核的重點對象是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4.2.2對黨政領導班子檢查考核的內容。
  4.2.2.1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國資委、工程總公司、集團公司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
  4.2.2.2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反腐敗斗爭各項任務的完成情況。
  4.2.2.3組織黨員及員工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制度、條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業教育的情況。
  4.2.2.4執行選拔任用領導人員的有關制度、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情況。
  4.2.2.5支持執法執紀機關,組織領導所管轄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
  4.2.2.6所屬單位領導班子、領導人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4.2.2.7 “廠務公開”工作的落實情況。
  4.2.2.8其它需要檢查考核的事項。
  4.2.3對領導人員檢查考核的內容。
  4.2.3.1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的情況。
  4.2.3.2執行《廉政準則》的情況。
  4.2.3.3執行黨的干部路線和干部政策的情況。
  4.2.3.4支持執法執紀機關和所分管部門工作的情況。
  4.2.3.5其它需要檢查考核的事項。
  4.2.3.6上述內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重點調整,具體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確定。
  4.3檢查考核的方式方法。
  4.3.1各子公司、分公司、全資企業、集團公司所屬項目經理部(含各指揮部)集團公司機關每年進行一次自查,并分別將檢查情況向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報告。
  4.3.2集團公司每年進行一次重點抽查。在本單位自查的基礎上,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民主測驗和民主評議、個別談話等方式進行。考核組將考核情況與日常掌握的情況一并進行綜合分析,作出客觀全面的評價,報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并將檢查考核情況予以通報。同時作為對領導人員獎懲使用的依據。
  4.3.3對發現的問題,檢查考核組及時向被檢查考核單位黨委或部門領導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被檢查考核單位(部門)應認真研究,制訂整改措施,抓緊落實。其整改情況3個月內專題報告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
  4.4檢查考核的結果與評定標準。
  4.4.1對領導班子檢查考核結果的評定標準。
  4.4.1.1責任主體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目標任務完成好,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和本單位(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好,能主動查處和糾正違紀違法問題,民主測驗合格以上票合計達到有效測驗票80%以上的,按優秀評定。
  4.4.1.2責任主體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目標任務完成較好,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和本單位(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較好,能認真查處和糾正違紀違法問題,民主測驗合格以上票合計達到有效測驗票的60%以上的,按合格評定。
  4.4.1.3責任主體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不好,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和本單位 (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較差,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較大問題,民主測驗合格以上票合計在有效測驗票60%以下的,按不合格評定。
  4.4.2對領導人員檢查考核結果的評定標準。
  4.4.2.1領導人員經檢查考核達到下列標準者評定為優秀。
  A能積極主動地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職責;
  B全面完成黨風廉政建設的目標任務,成績突出;
  C分管部門和單位沒有發生違紀違法問題或者對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能組織或協助查處,積極糾正;
  D率先垂范,清正廉潔;
  E民主測驗合格以上票合計達到有效測驗票80%以上的。
  4.4.2.2領導人員經檢查考核達到下列標準者評定為合格。
  A能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職責;
  B基本完成黨風廉政建設目標任務,成績比較好;
  C分管部門和單位沒有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或發生問題,能處理或糾正;
  D能做到廉潔自律;
  E民主測驗合格以上票合計達到有效測驗票60%以上的。
  4.4.2.3領導人員經檢查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評定為不合格。
  A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職責 ,黨風廉政建設的主要目標任務沒有完成的;
  B所分管的部門和單位發生了重大的違紀違法案件;
  C本人有以權謀私行為或者不廉潔問題,造成一定影響的;
  D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E民主測驗合格以上票合計在有效測驗票60%以下的。
  4.4.2.4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檢查考核的結果要記入業績,并作為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4.4.2.5在檢查考核中被評定為優秀的領導班子和被評定為優秀的領導人員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5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責任追究
  5.1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的行為,應當實施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5.2組織處理的方式。
  5.2.1對各級領導班子違反規定行為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單位評比先進資格,整頓調整領導班子。
  5.2.2對各級領導人員違反規定行為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調離工作崗位、改任 (聘)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降職使用、免職 (解聘)。
  5.3考核結果與組織處理的使用。
  5.3.1領導班子在檢查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的,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正職領導人員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領導班子連續兩年在檢查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的,對該領導班子進行整頓調整;并追究正職領導人員的領導責任。
  5.3.2領導人員在檢查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的,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并取消當年評比先進資格。領導人員連續兩年在檢查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的,調離工作崗位或者改任 (聘)非領導職務。
  5.4 對領導班子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組織處理:領導班子不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單位評比先進資格的處理;問題嚴重的,對該領導班子進行整頓調整,并追究正職領導人員的領導責任。
  5.4.1對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業教育工作不重視,不組織黨員及員工學習、宣傳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制度、條規的。
  5.4.2對本單位領導人員的廉潔自律、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等工作不重視,對執紀執法機關和所管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支持的。
  5.4.3不注意抓黨風廉政建設治本工作,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
  5.4.4對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不貫徹落實,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不分析研究,沒有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制度或工作計劃,沒有分解下達責任目標或者雖然制定了制度和計劃,分解下達了責任目標而沒有組織實施,不予督促落實的。
  5.4.5對所轄單位、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不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5.4.6不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選拔任用人員,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風的。
  5.4.7其他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
  5.5對領導人員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行為的組織處理。
  5.5.1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檢查的處理。
  5.5.1.1對責任范圍不清楚、責任內容不明確、責任意識不強的。
  5.5.1.2不按要求貫徹落實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沒有黨風廉政建設年度工作計劃,或不能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與生產經營和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的。
  5.5.1.3對責任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不及時糾正、處理,或因處理不當、防范不力發生同類問題的。
  5.5.2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有關榮譽稱號或評先資格的處理。
  5.5.2.1不及時、不認真處理群眾信訪舉報,致使群眾集體越級上訪,造成不良影響的。
  5.5.2.2違反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或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管教不嚴,以致發生不廉潔問題的。
  5.5.2.3不配合執紀執法機關查辦案件的。
  5.5.2.4受到批評教育或責令檢查處理后不認真整改的。
  5.5.3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或免職 (解聘)的處理。
  5.5.3.1群眾反映本單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問題,不認真解決,嚴重影響單位安定團結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5.5.3.2對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的。
  5.5.3.3在人員、資金、物資設備、勞務用工、工程管理等方面因工作失誤,或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給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造成嚴重影響的。
  5.5.3.4有違規行為,但情節輕微、可不追究紀律責任又不宜擔任現領導職務的。
  5.5.3.5受到通報批評并取消榮譽稱號或評先資格處理后不認真改正的。
  5.5.4對領導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5.5.4.1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5.5.4.2違反選拔任用領導人員有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或提拔任用有明顯違紀違法行為的。
  5.5.4.3授意、指使或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
  5.5.4.4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5.5.4.5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包庇、縱容的。
  5.5.4.6因工作失職,本單位本部門發生嚴重、重大事件,或火災、爆炸等特別重大事故,或在生產經營中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5.5.5考核對象具有5.5.4所列情形之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5.6對其他違反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
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具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5.5.7實施責任追究的從寬和從嚴規則。
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能積極查處和及時糾正,并主動承擔責任的,可以按照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和處分;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甚至包庇縱容、頂著不辦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5.5.8實施責任追究不受領導人員的職務變化和任職期限的限制。
  5.5.9責任追究的實施主體。
  5.5.9.1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需要給予處理的,由黨委責成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追究責任的書面建議 (檢查考核期間,由檢查考核組提出),并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方面分別作出決定,辦理有關手續。
  A需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的,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
  B需通報批評的,按問題性質由主管的部門辦理;
  C需取消有關榮譽稱號的,由批準機關辦理;
  D需責令辭職的,由有任免權限單位黨委作出決定,責令其在規定期間內提出辭職,黨委在接到其辭呈后,在適當范圍內宣布;本人拒不辭職的,予以免職 (解聘)。決定予以免職 (解聘)的,由人事部門辦理相應的免職 (解聘)手續,或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手續;
  E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6附則
  6.1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可參照本制度,結合實際,修訂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6.2本制度由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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