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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構建警示訓誡防線工作實施辦法

時間:2007年04月09日  來源:  作者:中鐵一局紀委監察部 閱讀:  字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集團公司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推進反腐倡廉,根據黨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共陜西省委《陜西省構建警示訓誡防線工作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構建警示訓誡防線,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為促進企業高質量可持續快速和諧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紀律保障。
  第三條 構建警示訓誡防線,是對有可能發生不廉潔行為、出現苗頭性問題以及具有輕微違規違紀行為的單位和管理人員,通過警示提醒、誡勉督導、責令糾錯的形式,實行超前防范,有效制止錯誤蔓延。形成防范預警機制、動態監督機制和保護挽救機制,促進企業黨風廉政建設。
  第四條 構建警示訓誡防線,必須堅持從嚴治黨、強化監督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保護挽救的原則,堅持立足教育、著眼防范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堅持把握政策、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構建警示訓誡防線工作,由各級黨、政、紀檢監察組織和相關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分級組織實施。
  第六條 構建警示訓誡防線,是各級領導班子及領導人員的政治責任,是紀檢監察組織的重要職責。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必須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切實履行好“一崗雙責”職能。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要按照黨章賦予的職責和任務,充分發揮好組織協調作用。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一節 警示提醒
  第七條 警示提醒是對群眾有反映、可能發生不廉潔行為或其它錯誤問題需要預警的單位和管理人員,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原則,進行提醒和告誡,形成預警機制。
 第八條 警示提醒的適用范圍主要是:群眾有舉報或有反映,組織認為有必要告誡防范的問題,單位重大決策、工程項目管理、大額度資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領導個人及家庭遇有婚喪嫁娶、喬遷新居、出國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現不廉潔行為,需要事前預警的問題。
  第二節 誡勉督導
  第九條 誡勉督導是對具有苗頭性問題以及在企業改革、履行職權過程當中出現偏差的單位和管理人員,及時進行糾偏,督察引導,終止其錯誤行為,形成動態監督機制。
  第十條 誡勉督導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各級管理人員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出現的苗頭性問題;部門或單位存在的一般性不正之風問題;在執行政策以及改革創新中出現的工作失誤和偏差等。
  第三節 責令糾錯
  第十一條 責令糾錯是對已經造成錯誤事實,構成輕微違規違紀,按照規定可不給予處分的單位和管理人員進行批評訓示,令其糾錯,使其認清問題危害,切實改正錯誤,形成保護挽救機制。
  第十二條 責令糾錯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具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所列舉的違紀行為,但同時又符合該條例中規定的可不給予處分或免予處分條件的;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效率低下的;給企業或社會造成不利影響,尚不夠處分條件的;單位領導或紀檢監察組織認為可不給予紀律處分,但必須糾正錯誤的。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一節 線索處理
  第十三條 各級黨政主要領導應當及時掌握所屬單位、部門、人員中存在的問題,適時開展警示訓誡。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組織應當在工作中注意發現和掌握警示訓誡線索。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和各成員單位的業務部門在工作中發現需要給予警示訓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紀檢監察組織移送。
  第十六條 各級黨政領導、紀檢監察組織,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警示訓誡線索進行篩選、分流和處理。屬下級管轄的,及時批轉、跟蹤督辦。
  第二節 對象確定
  第十七條 警示提醒對象可以直接確定,誡勉督導和責令糾錯對象應當在了解、初核或者調查后確定。
  第十八條 各級黨政主要領導根據發現和掌握的線索,可以直接確定警示訓誡對象,也可以批轉紀檢監察組織提出意見后確定。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組織通過辦公會議確定警示提醒、誡勉督導和責令糾錯對象。
  第二十條 紀檢監察組織負責辦理警示訓誡對象登記等文書手續。
  第三節 分級實施
  第二十一條 實施警示訓誡,一般由紀檢監察組織承辦。紀檢監察組織確定的警示訓誡對象,若需同級黨政領導實施的,由紀檢監察組織提出意見,報請有關領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被警示訓誡的對象屬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一般由上一級黨政領導或紀委書記負責實施;屬班子其他成員的,由上一級紀檢監察組織領導或有關職能部門實施,也可以委托被訓誡對象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
  第二十三條 沒有設立紀檢監察組織機構的單位,警示訓誡工作由人事部門承辦,記錄報上級紀檢監察組織備案。
  第四節 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條 警示訓誡采用書面通知和談話兩種方式,使用集團公司統一制定的文書,履行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對警示提醒對象,通過發提醒通知書或進行提醒談話的方式,告知其應該注意的事項和問題,提出要求和希望。
  第二十六條 對誡勉督導對象,通過發督導通知書、紀律檢查(監察)建議書,或者進行誡勉談話等方式,告知其存在的問題,提出明確要求,終止錯誤行為;對于在改革創新中出現的偏差和失誤,在肯定成績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對責令糾錯對象,通過發糾錯通知書、紀律檢查(監察)建議書,或者進行訓誡談話等方式,指出存在問題的性質及其危害,剖析錯誤根源,責令糾正錯誤;對企業、員工利益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屬于制度或管理上的問題,應當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八條 實施警示訓誡由紀檢監察組織發書面通知,確保該項工作的嚴肅性;提請領導實施警示訓誡談話的,承辦部門應就談話內容列出提綱交主談人;警示訓誡談話要有記錄;誡勉督導和責令糾錯談話必須由兩人以上實施。
  第五節 監督整改
  第二十九條 警示訓誡涉及的問題,警示訓誡對象必須做出說明,問題屬實的,必須做出整改承諾;限期整改的,期滿時必須做出書面整改總結;實施單位應當跟蹤回訪,督促整改。
  第三十條 對警示提醒對象,提醒后如群眾仍有反映,問題屬實的,可轉誡勉督導、責令糾錯;構成案件的,應立案查處。
  第三十一條 對誡勉督導對象,如整改不力、錯誤蔓延的,轉責令糾錯或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立案查處。
  第三十二條 對責令糾錯對象,視情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2個月;確需延期的,不超過4個月。整改期滿,通過個別走訪、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及時了解責令糾錯對象整改情況,做出結論。
  第三十三條 責令糾錯對象,在整改期限內,不得評先評優、提拔使用;責令糾錯情況應及時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并將結果存入個人廉政檔案。整改期滿,錯誤沒有得到糾正并繼續蔓延、構成違紀的轉立案查處。
  第三十四條 需要給予警示訓誡對象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等組織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工作紀律和要求


  第三十五條 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負責組織協調、綜合分析、督促檢查和實施警示訓誡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開展警示訓誡工作的情況,每半年(5月底、11月底)向上級紀檢監察組織報告一次,以促進工作,形成長效機制。
  第三十七條 警示訓誡對象在接受警示訓誡談話和函詢時,必須如實回答問題,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回復組織的函詢;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必須從嚴查處。
  第三十八條 實施警示訓誡的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循私情,嚴格遵守工作紀律。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政領導、紀檢監察組織,要按照構建警示訓誡防線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應當警示訓誡的問題隱瞞不報、壓瞞不辦的;
  (二)對警示訓誡線索排查、移送故意拖延的;
  (三)對應當予以警示訓誡,而不予實施的;
  (四)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且有可查性、不經核查而簡單給予警示訓誡的;
  (五)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而代之以警示訓誡的;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必須糾正,造成影響和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條 責令糾錯對象對所涉及的問題提出異議的,實施單位應當予以答復;異議成立的,應當立即解除責令糾錯。
  第四十一條 實施警示訓誡,應當把澄清問題與幫助改正錯誤相結合,注重綜合效果。
  第四十二條 實施警示訓誡,必須與一般性思想教育區別開來,要講求工作的針對性和權威性;必須防止以警示訓誡代替紀律處分,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
  第四十三條 警示訓誡資料按照管理權限,由紀檢監察組織留存備案;沒有設立紀檢監察機構的單位,由人事部門留存備案。

第五章 檢查考核


  第四十四條 構建警示訓誡防線工作,應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行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檢查考核的對象是各級黨政領導、紀檢監察組織和有關領導人員。
  第四十六條 檢查考核采取聽匯報、查資料、談話、召開座談會、民主測評和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四十七條 檢查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黨政履行構建警示訓誡防線工作職責情況;
  (二)黨政領導實施警示訓誡情況;
  (三)紀檢監察組織協調、組織、實施警示訓誡工作情況;
  (四)群眾信訪舉報涉及警示訓誡內容的處理情況;
  (五)規范運作和工作創新情況;
  (六)相關配套制度建設情況;
  (七)群眾滿意度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實施警示訓誡工作和履行警示訓誡手續所需文書,仍按《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全面開展構建警示訓誡防線工作實施方案》(中鐵一黨[2006]17號)文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鐵一局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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