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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效能監察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時間:2008年06月12日  來源:  作者:紀委 閱讀:  字體:
    

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效能監察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效能監察工作,完善企業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促進經營管理者正確履行職責,推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效能監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效能監察工作制度(試行)》,結合公司管理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司紀委、監察部負責指導所屬成員企業的效能監察工作,負責不獨立設置紀檢監察機構的分公司、集團公司直管項目經理部(指揮部)及公司本部的效能監察工作;獨立設置紀檢監察機構的子、分公司,由其紀檢監察機構負責本單位效能監察工作。
  第三條 公司效能監察工作,是公司監察機構針對影響企業效能的有關業務事項或活動過程,監督檢查相關單位的效能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的符合性及其相關經營管理者履行職責行為(以下簡稱履職行為)的正確性,發現管理缺陷,糾正行為偏差,促進企業規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業效能的綜合性管理監控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相關經營管理者,是指子、分公司、項目經理部(指揮部)負責人、公司本部及子分公司機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他具有經營管理職權的人員。
第二章 效能監察工作原則和標準
第五條 效能監察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科學發展原則。圍繞構建和諧企業、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政績觀和企業生產經營中心,服務企業改革發展大局,不斷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二)依法監察原則。有章必循、違章必糾,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激勵守法合規行為,查糾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三)實事求是原則。重調查研究、重證據,客觀公正。
  (四)協調統一原則。監察與紀檢、監事會、審計等其他監督部門相協調,監督檢查單位效能及其經營管理者履職行為與促進實現經營管理目標相統一;促進效能監察制度建設與提高企業效能相協調,完善企業內部管理控制機制與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相統一;服務與約束相協調,教育與獎懲相統一。
  第六條 檢查單位的經營行為及其經營管理者履職行為遵循以下標準:
(一)合法性:經營管理者履職行為必須是合法的授權行為,單位的經營行為及經營管理者履職行為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廉潔從業的相關規定,必須按規定接受監督。
(二)合規性:單位的經營行為及經營管理者履職行為必須符合企業相關管理制度、管理程序、業務流程和技術規范。
(三)合理性:經營管理者必須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履行職務,單位的經營活動及經營管理者履行職務必須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續經營、發展企業的要求。
(四)時限性:單位的經營行為及經營管理者履職行為對有特殊時限要求的事項不得擅自延長或者縮短時限。

第三章 效能監察工作領導體制和責任體系
第七條 公司依據“統一要求、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效能監察工作責任體系,形成在企業黨政領導下,由主要經營管理者負責、監察機構組織協調和實施、主責部門主辦、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員工群眾積極參與的效能監察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八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效能監察工作。主要責任是:
(一)明確效能監察的分管領導,負責成立公司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充分發揮效能監察在經營管理中的綜合監督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
(二)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確定公司效能監察的范圍和應當接受檢查的單位及其經營管理者,負責審批效能監察立項、工作報告、監察建議和決定等重大事項,定期聽取效能監察工作情況匯報;
  (三)強化公司監察機構,根據企業實際需要配置與監察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監察人員及其他必要的資源,為本企業開展效能監察工作提供組織保證及資源保證。
第九條 公司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紀委書記、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和相關經營管理部門、監督部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研究部署并指導和組織檢查所屬成員企業的效能監察工作,協調效能監察工作關系,處理與效能監察工作有關的重大事宜,提出獎懲建議等。
第十條 公司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責部門抽派熟悉業務的同志參與效能監察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公司監察部負責組織協調和實施效能監察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的部署,按照公司總經理和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結合企業經營管理實際,提出公司效能監察立項意見和工作計劃,負責效能監察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公司本部相關部門參與效能監察工作,與監事會、審計等部門協調配合,形成綜合監督力量;
(三)根據選定項目,按照領導小組的要求成立效能監察項目檢查組;
  (四)效能監察項目完成后,對效能監察工作的成效進行評審;
  (五)對公司所屬單位自立項目效能監察進行檢查指導;
  (六)受理對效能監察決定有異議的申請,并組織復審;
  (七)開展調查研究,組織理論研討、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八)完成公司總經理、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主責部門在效能監察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負責向監察機構提出該項效能監察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監督檢查的重點、改進加強的措施和達到的效果;
  (二)派出專人參與效能監察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參與效能監察立項前的調查研究和效能監察進行中的監督檢查;
  (四)認真落實針對本部門管理工作的效能監察建議或決定,規范管理工作流程;
  (五)對該項業務工作的現行管理制度提出修改建議,擬訂修改方案。
  第十三條 相關部門在效能監察工作中負有參與配合、通報相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應當認真落實針對本部門管理工作的效能監察建議或決定,負責地向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效能監察項目檢查組負責效能監察項目的檢查工作。檢查組成員應當熟悉效能監察業務,了解企業管理制度和企業經營管理情況,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公正廉明。
第四章 效能監察任務、權限和方式
第十五條 效能監察的主要任務:
(一)檢查本企業和相關經營管理者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完成經營管理目標任務的情況,促進企業加強執行力,維護指令暢通;
(二)監督檢查本企業經營行為以及相關經營管理者的履職行為,發現行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會同相關部門提出監察建議或決定,加強內部管理監控;
(三)參與調查所屬單位違規管理造成資產損失的問題,參與調查相關經營管理者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問題,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避免和挽回資產損失;
(四)按規定參與調查處理所屬單位發生的重大、特大安全質量責任事故,促進企業落實安全質量管理責任;
(五)按規定及時將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線索,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督促所屬單位依法經營,廉潔從業;
(六)督促監察建議或決定的落實,糾正經營管理者行為偏差,總結推廣管理經驗,健全管理制度,促進企業規范管理,促進建立完善企業長效管理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六條 監察機構開展效能監察工作有以下權限:
(一)要求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門(單位)報送與效能監察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對效能監察項目的相關情況做出解釋和說明;
(二)查閱、復制、摘抄與效能監察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核實效能監察項目的有關情況;
(三)經總經理批準,責令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停止損害企業資產、企業利益和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建議相關部門暫停涉嫌嚴重違法違規違紀人員的職務;
(五)效能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與效能監察項目有關的會議;
  (六)效能監察項目涉及本企業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的,可請求上級監察部協調相關企業協助查詢和調查;
  (七)上級因效能監察工作需要,要求協助查詢和調查,或工程總公司所屬其他企業效能監察項目涉及本公司人員需要協助查詢和調查的,經公司監察部同意可以安排相關人員協助查詢和調查。
第十七條 效能監察采用下列監察方式:
(一)針對企業改革發展和經營管理活動的重點、難點,針對資產管理的風險因素和員工反映的熱點問題等,開展單項或者綜合事項的效能監察;
(二)針對企業業務事項和管理活動的全過程或重點環節,開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過程的效能監察;
  (三)充分利用企業信息化管理系統開展效能監察工作;
  (四)根據監察事項的規模和難易程度,公司統一立項的效能監察工作,實施時間一般為1年,重大項目可適當延長。
第五章 效能監察基本程序
第十八條 效能監察的基本程序,包括確定效能監察項目(立項)、下發效能監察通知書、實施準備、組織實施、擬定監察報告、做出監察處理、跟蹤落實、總結評審、結項和歸檔立卷等。
第十九條 效能監察項目通過以下3種方式確定:
(一)上級統一安排部署的項目;
(二)公司總經理直接指定的項目;
(三)公司監察機構經過調查分析,研究擬定并報請總經理審核批準的項目(自立項目)。
  第二十條 效能監察項目確定后,要擬訂立項請示。內容包括:項目來源、項目現狀分析、立項依據、工作內容、實施方案、檢查組組成、工作目標、完成時間及要求等,同時填報《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效能監察項目立項表》(簡稱《立項表》,附件一)。由公司及上級統一立項開展的效能監察項目,成員企業不再撰寫立項請示,僅填報《立項表》,并按程序報所在單位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的分管領導審批。各成員企業的立項請示和《立項表》要在批準后10日內報公司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效能監察實施準備的主要過程是:
(一)成立效能監察項目檢查組,檢查組成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效能監察項目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不得作為檢查組成員;
(二)對效能監察項目檢查組成員進行相關專業知識及法律法規和企業相關制度的培訓;
(三)收集監察依據,理清監察項目的主要業務流程和關鍵崗位權限,找準主要監察點,明確監察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驟,制訂實施方案。
第二十二條 效能監察組織實施的主要方法和內容是:
(一) 下發效能監察通知書,向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及所在部門(單位)通報實施效能監察的目的、要求和相關事宜。
通知書下發后,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及所在單位應在收到《效能監察通知書》的10日內,按通知要求做好相關人員和文件資料的準備,并積極配合完成效能監察全過程的工作任務。
公司及所屬成員企業統一立項開展的效能監察項目,以監察組織的文件形式進行部署,不再下發《效能監察通知書》。
(二)依據效能監察項目實施方案規定的方法和步驟對有關單位及其經營管理者進行檢查;
(三)檢查效能監察項目有關單位經營行為及其經營管理者履行職責、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標任務的情況;收集與監察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和事實陳述資料;發現單位經營行為及經營管理者履職行為的偏差和管理缺陷;
(四)向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門(單位)通報檢查情況,聽取其意見,并予以確認;
(五)會同相關部門對發現的行為偏差和管理缺陷進行分析,并查找其在體制、機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撰寫監察報告,對需進行監察處理的,研究提出監察建議或決定。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構對監察中發現的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法律責任的問題,按權限報批后,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涉及本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問題,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對需要進行監察處理的,經總經理批準后,下達監察建議或監察決定。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構對監察建議或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整改意見的落實,及時將效能監察結果及整改情況報送總經理,抄送本部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效能監察項目實施后,應實事求是地進行效果分析,撰寫效能監察結項報告,報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內容包括監察依據、監察過程、工作成果、發現和糾正的行為偏差、管理缺陷、做出的監察建議或決定,以及對企業管理控制分析等,并填寫《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效能監察項目結項表》(附件二)。各子、分公司效能監察結項報告(含上級立項和自立項目)經領導批準后,在15日內上報公司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已經完成的效能監察項目,有關資料要及時立卷歸檔。卷宗包括:效能監察項目立項請示(表)、工作實施方案、工作總結報告、《效能監察通知書》、《效能監察建議書》、《效能監察決定書》、效能監察項目結項報告(表)等全部原件資料。檔案要做到科學組卷,編目清楚,管理規范,便于查閱。
  第二十七條 效能監察實行信息反饋制度,信息反饋分不定期和定期兩種。
  各子、分公司應根據效能監察工作開展情況,以《效能監察簡報》等形式,不定期地向公司監察部報告效能監察過程中的重要活動、主要做法、經驗教訓、工作成效、存在問題和建議意見等。重要信息及重要情況要特事特報,及時報送。
為掌握各子、分公司效能監察立項及工作進展情況,各單位要按季及時填報《季度效能監察項目季報表》(附件三),填報內容要實事求是,完整準確,有據可查,并于每季末上報公司監察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每年底對全年效能監察工作進行總結與年度綜合考評。每年年末,各子、分公司在對全年效能監察工作進行系統總結的基礎上,分基礎工作、組織領導、經濟效果、管理效果、自身建設五個方面的內容,進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自我考評,填寫《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效能監察項目綜合評審表》(附件八),于當年年底前上報公司監察部。公司效能監察領導小組將根據上報資料和日常掌握的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第六章 監察建議和決定



第二十九條 監察機構在效能監察工作中,對查明的下列尚不夠做出紀律處分的行為偏差事實,經本單位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批準后,下達《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效能監察建議書》(簡稱《建議書》,附件五):
(一)不正確執行或者拖延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企業章程,以及重要決策、決議、決定等,應予糾正的;
(二)不嚴格執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經營管理決策、計劃、指令以及經營管理活動不適當,應予糾正或應予撤銷的;
(四)違反本企業選人、錄用、任免、獎懲工作原則和程序,決定明顯不適當的;
(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相關規定,需要予以經濟賠償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第三十條 《建議書》內容由該項效能監察項目檢查組負責人填寫,經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批準后發出,并加蓋監察部門公章;對《建議書》執行中涉及的重要情況及具有普遍意義的問題,效能監察項目檢查組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三十一條 監察部在效能監察工作中,對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違規違紀事實,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出監察處分決定,并下達《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效能監察決定書》(簡稱《決定書》,附件六):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應當給予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的;
(二)不按規定追繳、或者不按規定退賠非法所得的;
(三)已經給企業資產或企業利益造成損害,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給予監察處分的。
第三十二條 監察機構的監察建議或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門(單位)。
第三十三條 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門(單位) 應在收到《建議書》或《決定書》起15日內提出采納或執行意見,并將采納或執行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下達監察建議或決定的監察機構。
  對監察決定有異議的經營管理者,可以在收到《決定書》的15日內,填寫《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效能監察決定異議復審表》(附件七),向下達監察決定書的監察機構申請復審;監察機構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完成復審。復審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七章 獎勵與懲處
第三十四條 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對在效能監察工作中發現的下列人員和部門,可以建議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一)本企業相關經營管理者正確履行職責,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經營管理成效顯著,貢獻突出的;
(二)效能監察辦公室、效能監察項目檢查組、所屬成員企業監察部門,認真開展效能監察工作取得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三)公司和所屬成員企業監察人員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有效制止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在效能監察工作中避免或挽回重大資產損失,貢獻突出的;
(四)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
(五)其他應當獎勵的個人和部門。
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構對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門(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人事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主管負責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
(二)阻撓、拒絕監察人員行使職權的;
(三)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四)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五)利用職權包庇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六)其他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構對效能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二)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三)利用職權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濫用職權侵犯他人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
(五)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
  (六)其他需要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 在效能監察中,對于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按《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對管理人員實施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公司所屬各成員企業和本部直屬企業,遵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公司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執法監察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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