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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鐵一局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時間:2007年03月07日  來源:  作者:工會 閱讀:  字體:
    

(2006年3月7日第二屆一次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根據2007年3月1日中鐵一局集團二屆二次職工代表大會關于同意修訂《中鐵一局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的決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進一步加強民主政治建設,切實保障職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充分調動發揮廣大職工投身企業改革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努力構建和諧企業,依據《公司法》、《勞動法》、《工會法》和《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廠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制度,切實保障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領導人員、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利。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集團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職工參與企業決策、民主監督的有效途徑。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集團公司黨委的領導,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支持企業領導依法行使生產經營、管理決策的職權。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和議題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和討論總經理工作報告、改革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等重大決策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或否決職工工資調整、獎金分配方案,企業改制、重組和破產時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勞動保護和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措施、職工獎懲辦法等重要規章制度。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
  3、聽取和審議“三不讓”承諾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報告。
  4、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房集資、出售方案等涉及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5、評議監督公司領導人員(由公司在冊職工擔任的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三總師、黨委書記和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民主測評結果,對工作成績突出的領導人員,可建議給予獎勵,并作為晉級、提職的重要依據; 集團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民主測評執行總公司有關規定;各子、分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不稱職票”超過有效票(含棄權票)四分之一的領導人員,可建議免去(解聘)現任職務。
  6、依法選舉和更換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7、其他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決定的事項。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圍繞企業改革、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改善經營管理、促進科技進步、加強職工培訓、提高經濟效益、完善分配制度、安全生產、黨建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設和職工生活等方面重要問題確定。
  第九條 大會工作機構要發動和組織職工代表圍繞大會議題廣泛征集提案。對內容重要、涉及面廣、群眾呼聲強烈的提案,經主席團審定后,也可列為大會議題。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主要包括:集體合同草案、福利費使用方案、重要獎懲辦法、職工安置方案等事項,以及主席團確定的需無記名投票表決的議案。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具有一定政治覺悟、政策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的集團公司勞動合同制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代會屆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數額按集團公司職工總數5‰的比例分配,由下一級單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民主形式選舉產生。條件成熟的單位可以實行職工代表競選制。選舉單位有權監督或按照民主程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應由一線生產人員,技術和管理人員,領導人員等構成。其中一線生產人員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30%以上;技術和管理人員代表應占50%;領導人員代表(領導班子成員等領導人員)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
  子(分)公司一級的單位,一線生產人員代表應占35%以上;一般技術和管理人員代表應占45%;領導人員代表(領導班子成員等領導人員)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
職工代表中,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調出選舉單位,與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系,退休(內退)、入學、長病、離崗(包括提前離崗)等,不能正常履行職責,領導人員調離領導崗位,其代表資格即行終止,缺額由原選舉單位按相應條件、構成要求及選舉程序及時進行補選。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按選舉單位或若干單位聯合組成代表團,并推選正、副團長,負責組織代表團的日常活動。是職工代表的工會主席一般應作為團長候選人。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1、對企業經營情況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享有和行使知情權、審議權、決定權、監督權。
  2、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巡視檢查活動。
  4、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政議政的能力。
  2、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積極參加各項民主管理活動,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職工代表大會布置的各項工作,接受職工的監督。
  3、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民主管理、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培訓。
  4、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接受選舉單位職工的評議、監督。
  對在企業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職工代表,企業應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參加大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和建議權,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集團公司工會提名,征得黨政領導同意后,由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主席、副主席應是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首推候選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對不稱職或者有嚴重過失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依照有關規定撤換或者罷免,并按規定補選新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經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黨委、行政與工會協商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專題會議。
  第二十一條 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表決的事項,必須獲得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職代會審議決定的事項,未經審議通過不得實施;職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不經職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實行非常任制,由職工代表中的一線生產人員、技術和管理人員、領導人員組成。其中,一線生產人員、技術和管理人員比例應在40%以上。主席團人數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15%;子、分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人數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
  主席團成員由大會工作機構提出建議名單,經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主席團實行執行主席制,設大會秘書長。
  不設主席團的單位由工會主席主持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民主管理大會。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
  1、主持職工代表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
  2、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審議的意見。
  3、審查大會需要通過的決議、決定。
  4、處理大會期間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職代會設立五個專門工作委員會,即:工資福利委員會、提案審理委員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評議監督領導人員委員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人選一般在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請非職工代表,建議名單由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提出,經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專門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和成員若干人。
專門委員會成員開展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應得待遇。
  第二十六條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基本任務是:預審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檢查督促各單位貫徹落實勞動法律法規、勞動保護、《集體合同》,并將有關情況向下一次職代會報告;檢查督促有關部門答復處理職工代表提案,并向職代會報告;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根據職代會授權,審定屬本委員會分工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并向下次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辦理職代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職代會閉會期間,涉及職代會職權范圍并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集團公司工會召集職代會代表團長和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由工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根據會議內容,邀請公司領導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五章 職工代表大會程序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在黨委領導下,組成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確定大會議題,安排大會議程,征集代表提案,組織各方面的力量,按期完成大會的籌備工作。
  2、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15天,應將大會議題、日期、議程、票決內容等事項,以書面報告上一級工會,上一級工會應在5日內提出指導意見并備案。會議召開后15天內,將會議召開情況和領導人員民主測評結果報上一級工會。
  工作報告和提請職代會審議的重大議案(草案)應在大會召開前20—15天分發給各代表團和專門委員會進行預審,各代表團和專門委員會7天內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并由工會匯總反饋。
  3、對到期的集體合同進行平等協商,形成集體合同草案,并按規定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征求意見。
  4、評議監督領導人員委員會于會前20天通知被評議領導人員做好述職準備,同時做好其他民主評議和測評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的程序:
  1、由公司主要領導和部門負責人作工作報告和相關議案的報告。
  2、組織職工代表分項討論和審議大會議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3、表決通過大會有關議案,形成大會決定、決議或倡議。
職工代表大會對屬于審議建議的有關議案有不同意見時,行政領導應認真考慮職工代表的意見,如達不成一致意見,應按行政領導的意見執行;屬于審查同意或否決的有關議案,對審議通過的應做出決議,由有關部門頒布實施,否決的不得實施;屬于審查同意的應做出決定。行政領導對大會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向職工代表大會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應按大會決定執行。
  4、領導人員進行大會述職;組織職工代表實事求是地對領導人員進行民主評議和測評;評議監督領導人員委員會向大會作測評結果的報告。
  第三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應做好下列工作:
  1、評議監督領導人員委員會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民主評議結果,向被評議領導人員轉達評議意見。
  2、審議通過并簽訂集體合同的,主管部門按規定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并以適當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3、大會閉幕后,要向全體職工廣泛宣傳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大會的各項決議、倡議。各專門委員會要認真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提案的征集、處理和落實情況應及時向職工代表反饋。
  第六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黨委、行政、工會
  第三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黨組織的領導。各級黨組織要從強化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高度,把加強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各級領導班子的考核內容,不斷提升職工代表大會質量,進一步推進民主管理、廠務公開工作深入發展。要定期聽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管理、廠務公開情況的匯報,研究和解決有關重要問題,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領導作用。
  第三十二條 各級行政要牢固樹立依靠職工辦企業、辦好企業為職工的觀念,尊重職工代表的民主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要及時向職工代表大會提交屬于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審議通過或決定的重大事項,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認真執行并組織實施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負責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有關行政方面的職工代表提案;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充分發揮民主管理、廠務公開的主體作用。
  第三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是工會。各級工會負責本級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和會議組織工作;提出大會議題、議程的建議;組織選舉職工代表;組織提案征集,負責監督提案的審理和落實;召集并主持職代會聯席會議;
  組織職工代表和專門委員會巡視檢查、調查研究,向公司領導和職代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和集體合同的落實;組織職工代表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素質;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廠務公開等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管理職代會和其他民主管理工作的檔案資料。
  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公司職工基本都加入工會的情況下,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可同時召開。職工代表同時也應是會員代表。
第七章 項目部職工民主管理代表會議或職工民主管理大會
  第三十五條 項目部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職工民主管理代表會議或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的形式,行使職工民主管理權力。
  職工人數50人以上的一般應召開職工民主管理代表會議,職工代表比例不少于30%;50人以下的召開全體職工參加的職工民主管理大會。
  會議召開時間:工期半年以上的項目部,每年召開一次;工期半年以下的,可自行決定召開職工民主管理大會或采取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會議的主要議題:項目經理工作報告;四金繳納情況;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評議項目領導班子成員等。
  第三十六條 項目部職工民主管理代表會議或職工民主管理大會,要圍繞生產經營,通過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持穩定協調的勞動關系,形成企業利益共同體,努力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證施工項目的安全、質量、工期和效益。
  第三十七條 項目部職工民主管理代表會議和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的程序比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本級工會委員會主持。
  第三十八條 項目部實行內部事務公開制度。可采取職工大會、公開欄、櫥窗、板報、網絡等多種形式,及時公開項目部的重要事務。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監督檢查機制。由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組織各專門委員會成員、職工代表和有關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落實,集體合同的履行、廠務公開等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督促其改進工作。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職工大會考核制約機制。對落實職代會決議、決定,推行廠務公開制度,堅持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等工作進行嚴格考核。對不按規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決定、選舉的事項而不提交的,拒不執行職代會決定的,拒絕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參加董事會、監事會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行使職權的,打擊報復職工代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有權提請上一級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通報批評、取消單位和主要領導評先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領導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及閉會期間開展活動所需經費,由行政列支。
  第四十二條 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可參照本細則,制定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修改權屬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行。集團公司二屆一次職代會通過的《職代會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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